
《办法(征求意见稿)》不只是为千万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提供维权工具,更是劳动法治的自我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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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云网评特约评论员 苏糸
日前,人社部发布《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是我国首部专门针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的综合性部门规章,为平台用工立定新规,为算法划定边界,为劳动者权益提供制度保障。
近年来,以平台用工为代表的新就业形态蓬勃发展,网约车司机、外卖配送员、网络主播等群体持续扩大。与之相伴,克扣报酬、工时过长、算法不透明、职业伤害保障缺失等问题时有发生。由于平台企业用工形式和新就业形态就业方式相对灵活、复杂多样,难以直接适用现行劳动法律,劳动维权常因用工主体模糊、法律依据不足等原因,被挡在制度保护的大门之外。他们被称为灵活就业,却往往“灵活”保障跟不上。
特别是,《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以“支配性劳动管理”作为劳动关系认定的核心标准,并规定了三种具体形态:符合劳动关系认定标准的,签订劳动合同;有劳动管理但不符合劳动关系认定标准的,签订书面用工协议;平台企业与平台用工合作企业共同实施用工管理的,签订三方协议。简言之,有劳动管理就有劳动保护,有支配性劳动管理构成劳动关系,就有劳动法的适用。当劳动管理达到支配性程度时,即可认定存在劳动关系,适用劳动法律相关规定。这一规定,压缩了部分企业打着“合作”旗号用工的制度套利空间,也明确了平台的用工模式。
更深一层看,《办法(征求意见稿)》将规制触角伸入算法内部。在平台经济中,算法有着极大的话语权:它决定派单、定价、考核、奖惩乃至账号封禁。征求意见稿把规章制度、算法、格式条款统一界定为劳动规则,要求企业向劳动者解释算法基本原理、禁止算法歧视,并规定停止派单、封禁账号等涉及劳动者重大利益的决定不得由算法自动作出、必须经人工审核,为算法划定了清晰的权利边界。此外,确立“算法取中”原则,即算法设计应避免极端化压榨,兼顾劳动者基本权益与平台运营效率。同时,将监管限定于与报酬、隐私、申诉等基本权益相关的劳动规则之内,既防止算法霸权吞噬劳动者,也避免过度规制消磨企业的创新动能,在公平与效率之间实现了精细平衡。
当然,规章的生命在于执行。征求意见稿虽构建了责任穿透机制、明确了法律责任,但作为部门规章,其约束力与法律层级相比仍有差距。算法透明度如何真正落实?用工协议的必备条款能否被有效执行?纠纷调解仲裁配套机制如何衔接?这些问题,需要在公开征求意见的一个月里,也在未来更长的时间里,接受劳动者、平台和监管者的共同检验。
灵活不等于无保障,创新更须有责任兜底。《办法(征求意见稿)》不只是为千万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提供维权工具,更是劳动法治的自我更新。期待各方智慧在征求意见中汇入,让制度经打磨后真正落地,使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在共享数字经济发展机遇的同时,获得稳稳的守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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