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每一种隐性暴力都无处遁形,“家”才能真正成为温暖的港湾。
微博截图
云南网评论员 许芸翡
11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举行“依法惩治家庭暴力犯罪 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新闻发布会。最高检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全国妇联副主席葛晓燕介绍,随着社会交往方式的多样化,检察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等法律规定精神,将具有共同生活基础事实的婚前同居关系认定为家庭成员关系,并将家庭成员身体伤害以外的精神虐待认定为家庭暴力行为。
“婚前同居认定属于家庭成员”的表述受到广泛关注,登上热搜榜首。舆论场也出现不同声音,有人为反家暴领域的这一突破欢呼,认为其填补了非婚亲密关系中的法律空白;也有人忧心忡忡,担心这会模糊婚姻与同居的界限,甚至削弱法律对施暴者的惩戒力度。事实上,最高检此次对“家庭成员”的界定,并非对婚姻制度的冲击,而是司法对社会现实的精准回应。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这已为同居关系中的反家暴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最高检此次通过指导案例进一步明确“婚前同居可认定为家庭成员”,本质上是对既有法律条文的具体应用。这种司法明确化,有助于统一裁判标准,确保法律保护不留死角,更让反家暴的保护网终于覆盖到那些“有共同生活之实,却无婚姻之名”的群体,充分体现了法律与时俱进的生命力。
随着婚前同居成为越来越多人的选择,亲密关系的形态早已超越传统婚姻的范畴。现实中,同居关系中的暴力现象并不罕见,但在司法实践中,婚姻关系中的家暴受害者可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并寻求法律救济,同居关系中的受害者却往往因不符合“家庭成员”身份而难以获得同等保护。这种保护缺失,是对一部分亲密关系暴力受害者的制度性忽视。此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8起涉家暴典型案例,在谈及曾引发广泛关注的“牟某虐待案”时明确指出,此案的典型意义尤为突出,其中之一便是明确与行为人有共同生活事实、处于稳定同居状态、形成事实上家庭关系的人,可认定为刑法中虐待罪规定的“家庭成员”,从而解决了婚前同居关系中虐待行为的法律定性难题。因此,“婚前同居可认定为家庭成员”的重要意义,不仅在于填补了法律保护的空白,更向社会明确传递了“任何亲密关系中的暴力都不可接受”的坚定态度。
亲密关系中的暴力,不会因一纸婚约的有无而改变其伤害本质。将婚前同居纳入反家暴保护范畴,并非鼓励同居,也不是贬低婚姻,而是承认一个简单的事实:暴力不会因为缺少一纸婚证就自动停手,法律不能预设所有人都先领证再产生矛盾,却必须保证所有人在亲密关系中免于暴力侵害。当然,在具体落地过程中,还需司法、行政以及社会层面协同发力,既要严格把握“稳定共同生活”的核心要件,避免“一同居就认定为家庭成员”的机械执法;更要求执法者跳出“清官难断家务事”的思维定式,加强对精神暴力、经济控制等隐性家暴的识别与处置能力,让人身安全保护令等法律工具真正发挥作用。
婚前同居认定为家庭成员,是对“反家暴无死角”承诺的兑现。当每一种隐性暴力都无处遁形,“家”才能真正成为温暖的港湾。
彩云网评所登载的所有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欢迎关注彩云网评,投稿邮箱yncywp@163.com,稿费从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