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唯有法律长出牙齿,监管形成合力,劳动者敢于发声,各类“变种试用期”才会失去生存空间,职场也才能真正回归公平正义的本质。
央视新闻相关报道截图
云南网评论员 许芸翡
试岗三天、无薪”“先见习六个月,再签正式合同”“试用期工资打对折,不交社保”……打开社交平台和投诉网站,关于“变种试用期”的吐槽不在少数。试用期的设立,是为了构建企业和劳动者之间双向适配的缓冲机制,降低劳动关系的不确定性。然而,近日《锋面》记者调查发现,现实中,合同签订不规范、薪资打折、合同终止随意性高等乱象,都让这个“缓冲带”成了侵害劳动者权益的灰色地带。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且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但在现实中,不少企业通过巧立名目,以“试岗期”“见习期”为名,行“零成本用工”之实。这些“变种试用期”的核心问题就在于其模糊了合法用工与违法侵权的界限,既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扭曲了健康的用工关系。
那么,“变种试用期”为何成为侵犯劳动者权益的重灾区?劳资双方地位不对等、维权成本较高是主要原因。一方面,在就业压力之下,应届毕业生、低技能劳动者往往处于弱势地位,面对企业提出的不合理用工条件,常常缺乏谈判能力和维权勇气,多抱着“能找到工作就不错了”的心态,被迫接受各种变相试用安排;另一方面,企业违法成本偏低而劳动者维权成本过高:一是举证难,多数试岗仅有口头承诺、微信通知,求职者手中既没有加盖公章的合同,也拿不出工资流水;二是周期长,从劳动仲裁到一审、二审,流程动辄耗时一年半载,对刚毕业、经济拮据的年轻人而言,时间成本足以劝退其维权;三是惩戒弱,即便劳动者胜诉,企业最多也只是“补齐应支付的薪资与社保”,缺乏惩罚性赔偿。这种“零风险套利”模式,变相助长了不良企业的投机冲动。
试用期不该成为企业压榨劳动力的遮羞布。整治“变种试用期”乱象,是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也是对公平用工秩序的维护。首先,法律层面应进一步明确“变种试用期”的违法性质,通过司法解释或部门规章明令禁止“试岗期无薪”“二次试用期”等行为,消除法律适用的模糊地带;同时需大幅提高企业违法成本,对多次实施无薪试岗、违法辞退、试用期不缴社保的企业,实施罚款、限制招投标、公开曝光等联合惩戒措施。其次,监管部门需从“被动处理投诉”转向“主动监管排查”,加大对招聘市场的巡查力度,重点排查互联网招聘平台、小微企业的用工行为,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用工现象;建立便捷的维权通道,简化小额劳动争议的仲裁流程,切实降低劳动者维权成本。此外,劳动者自身也需提高法律素养和维权意识:拒绝签订包含无薪试岗、剥夺法定权益等内容的不平等协议;在提供劳动时,注意留存聊天记录、工作成果、沟通录音等证据,一旦遭遇权益侵害,及时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
唯有法律长出牙齿,监管形成合力,劳动者敢于发声,各类“变种试用期”才会失去生存空间,职场也才能真正回归公平正义的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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