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只有当退费流程变得像办卡一样简单便捷时,健身行业才能真正从销售驱动转向服务驱动,实现与消费者的双赢。

微博报道截图
云南网评论员 许芸翡
一张原价3000元的健身卡,因消费者工作调动申请退费,却被告知需扣除 35% 的手续费。近日,上海市民陈女士健身卡退费的经历引发广泛关注:她花费8.4万元购买私教课,后因腰椎间盘突出无法继续健身,拿着医院诊断结果与机构协商退款时,却被告知需按协议约定承担总金额5% 的手续费和30% 的违约金,两项费用共计29400元。
类似这样的条款在健身行业并不少见。许多健身机构的会员协议中,存在“身体健康原因仅能暂停课程”“退款必须经健身房同意”“本卡一经售出概不退款”等不合理限制消费者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这些条款让消费者在退款时面临重重障碍,即便有合理原因,也可能要承担高额违约金。
一纸“行业惯例”,就能凌驾于法律之上吗?记者检索中国裁判文书网发现,近三年以“健身”“退费”为关键词的民事案件超过1.2万件,且呈逐年上升态势。其中,北京三中院 2024 年审结的300余起相关案件中,健身房单方设定的违约金比例从20%到50%不等,且普遍以“格式条款”形式呈现。更令人咋舌的是,不少健身房竟在合同中直接写明 “会员因个人原因退卡,已缴纳费用概不退还”。
从法律角度来看,上述条款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97条、第498条关于格式条款效力的规定,同时也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的强制性要求。一般而言,违约金应以实际损失为基础,而非由商家随意定价。健身行业具有特殊性,其成本主要由固定成本构成,会员数量增加带来的边际成本十分有限。当一名会员退出时,健身房的实际损失远低于所扣除的费用,这种高额扣费明显缺乏合理性基础。
既然相关条款涉嫌触碰法律红线,消费者也屡屡遭遇维权难题,为何健身行业还能凭借这些不合理条款大行其道?一方面,消费者办卡时,对健身机构的经营状况、服务质量以及后续可能面临的问题了解有限,且签署合同时,商家往往不会主动告知退费具体条款,导致消费者陷入“不知情签约” 的被动局面。另一方面,消费者维权成本高是退费难的重要原因。维权过程需耗费大量时间、精力与金钱,若选择法律途径,还面临程序复杂、周期漫长等问题,许多消费者因“耗不起”只能无奈放弃维权。更有甚者,部分健身房会采取“拖字诀”,利用消费者怕麻烦的心理,迫使对方放弃维权。正因如此,健身房才敢将高额违约金写入格式合同,赌的就是“消费者耗不起”。
一个健康的消费环境,不应建立在限制消费者选择权的基础上。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情势变更” 原则,为消费者在特定情况下解除合同提供了法律依据,但该原则在实际应用中仍需进一步细化与明确。例如,对于 “情势变更” 在健身消费合同中的具体适用情形(如消费者突发重大疾病、工作异地调动等)、消费者解约后费用退还的计算标准等,应作出更清晰的规定,为司法实践提供更具操作性的指导,让消费者维权拥有更坚实的法律支撑。今年 5 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正式施行,该解释针对性解决了人民群众反映集中的“卷款跑路”“霸王条款”“收款不退”等问题,有效打通消费堵点,为保障消费者权益提供了更有力的司法保障。
此外,市场监管部门需加大对健身行业合同格式条款的审查力度,依法认定并查处 “霸王条款”,规范健身机构的经营行为。同时,要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畅通 12315 等投诉渠道,提高投诉处理效率,切实降低消费者维权成本。可进一步探索建立预付式消费资金监管制度,通过第三方监管、保证金等方式确保资金安全,防止商家卷款跑路,从源头上保障消费者权益。当然,消费者自身也需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办卡前,务必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对不合理之处及时与商家协商修改;对于商家的口头承诺,尽量以书面形式明确写入合同;同时秉持理性消费理念,避免冲动进行大额充值,并妥善保存付款凭证、合同协议、宣传资料、与商家沟通记录等相关证据,为后续可能的维权做好准备。
健身行业本应是“健康中国”战略的重要助推器,而非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收割机”。健身房的预付式消费模式,也不能再依赖商家“良心”维系,必须通过完善制度把“跑路”的路彻底堵死,把“退费”的门完全敞开。只有当退费流程变得像办卡一样简单便捷时,健身行业才能真正从销售驱动转向服务驱动,实现与消费者的双赢,迎来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春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