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充分休息,才有高效劳动。人是生产力中最活跃的因素,一味强推“线上隐形加班”,只会熄灭员工创新创造的内生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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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云网评特约评论员 何冠军
日前,南通通州区法院审理一起劳动争议案,认定新媒体运营岗员工谢某下班后通过微信、抖音等平台处理工作构成“隐形加班”,判令其前东家支付加班费1.2万元。近期,经南通市中院二审维持原判,该判决已正式生效。
该起案件中,被告公司以“原告未按制度履行加班审批程序,且相关工作并非在公司办公场所完成”等理由,否认员工加班事实。法院审理认为,法律并未限定加班必须在用人单位指定的场所完成,加班审批不能作为否定劳动者实际提供劳动的绝对理由。这一判决对遏制“线上隐形加班”泛滥具有风向标意义,为劳动者“撑了腰”,也为鉴别、认定“隐形加班”,保障劳动者的“离线休息权”,提供了司法参考。
进入数字时代,即时通讯工具、远程办公软件日益普及,在方便交流沟通、提升工作效率的同时,也增强了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支配程度,模糊了工作和生活休息的边界。越来越多的用人单位习惯于通过线上随时发布工作指令,职场人的时间被“永远在线”所绑架,一天24小时待命、一年365天在线,下班和节假日依然神经紧绷、高度紧张,被迫在深夜回复邮件、周末处理工作群消息、休假期间参加视频会议……这些“线上加班”常常被用人单位忽略,不被计入工时,也不支付应有的报酬,不但挫伤工作热情、侵害劳动者权益,也无益于长远发展。
我国《劳动法》规定,加班须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方可实行,不得超过规定时长,并且应当支付高于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但是,由于线上工作具有临时性和突发性,又穿插在其他诸多事件中,呈现出碎片化、非连续的显著特点。因此,“线上加班”在现实中往往成为难以算清的一笔“糊涂账”,工作群里一句“收到”背后,工作强度和加班时长很难量化,劳动者也很难拿出强有力的证据。同时,不少用人单位为规避法律条款,出台了“加班必须经过审批”的内部管理制度。导致员工面对无薪酬的“线上加班”敢怒不敢言,甚至因为担心在晋升待遇、工作稳定等方面受到影响而违心地“愉快接受任务”。
保障劳动者权益,是法治社会的题中之义。2024年全国两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在工作报告中指出,“付出实质性劳动”和“明显占用时间”是“隐形加班”认定的两个核心要素。从“深夜在微信群打卡汇报”被法院认定构成加班,到“利用休息时间进行奶粉推广的朋友圈被领导点赞”作为认定加班的依据,再到此次南通“线上加班”案件的审理……一系列判决正视线上劳动场景新变化,回应了“哪些情况算加班”“加班时长、报酬如何量化”等社会关切。
有充分休息,才有高效劳动,一味强推“线上隐形加班”,只会熄灭员工创新创造的内生动力。用人单位要摒弃畸形加班的扭曲观念,完善“以人为本”的管理体系,设置科学高效的工作节奏,营造积极温暖的职场文化,确保员工“在线工作有收益,离线休息有保障”,实现劳动者权益和各项事业高质量发展的双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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