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2日,教育部发布关于《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彩云网评特约评论员 段宗科
近日,教育部发布关于《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这也意味着中小学教师教育惩戒权的具体落地,已经指日可待。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青少年阶段是人生的“拔节孕穗期”,最需要精心引导和栽培。引导和栽培需要以规矩来约束,有偏离轨道的行为必须以一定的惩戒来及时矫正。适度的惩戒一直是教育的应有之义。“教”的右半边本就有“以手持杖、敲击”的意思。《规则》赋予中小学教师教育惩戒权,无疑颇具正面意义,但距离让“戒尺”既举得起又落得下,仍有需要进一步努力的空间。
形成教育惩戒的社会共识是基础。教育惩戒权并非特殊权利,而是赋予教师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的必要条件。但如果在教师、学校、学生和家长之间没有达成这一共识,极易让教育惩戒权惩戒权变成一纸空文。早在2009年,教育部出台的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就明确规定,“班主任有采取适当方式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的权力”。全国多地也相继出台地方性法规。然而,由于差异性解读以及相关教育纠纷的客观存在,导致教师“不敢管”的问题长期未能妥善解决。
此次,《规则》制定本就是建立在充分调研与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并将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将有力推动全社会形成对教育惩戒权的共识,从而构筑让“戒尺”举得起也落得下的坚实基础。当然也必须认识到,教师不敢管、不愿管与随意处罚乃至过度体罚的现象同时存在,这是造成社会对教育惩戒的长期争议的焦点。实现从争议走向共识,必须明确教育惩戒不是体罚,更重要的是规范好教育惩戒权的边界、标准及程序,形成一套让各方广泛认可的具体细则。
争议越大、隔阂越深,越需要充分考虑到方方面面的利益,下大力气尽量用全面细致、可操作性强的规范来弥合统一各方。从征求意见稿的内容来看,《规则》除对教育惩戒权目的依据、适用范围、概念界定、职责要求、实施原则等予以明确外,还明确了一般惩戒、较重惩戒、严重惩戒等具体内容。这将有助于实现“戒尺”既能举起来也能落下去,让中小学生在适当惩戒的约束下健康成长,也让当下的教育不再是“缺钙”的教育。
达成社会共识、细化具体细则是前提,但要让教育惩戒权落地见效,关键还在于建立健全必要的监督和保障机制。学校对教师使用教育惩戒权要有监管,确保教育惩戒越界,同时要畅通学生表达诉求的渠道。地方教育部门与学校拿出必要的保障措施,既要保护规范行使教育惩戒权的教师,同时也要做好学生权益保障工作。这些都需要各地特别是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在《规则》的相关规定基础上,结合实际细化完善。
教育惩戒作为一种实现教育管理目标的重要方式,不可不用,亦不可滥用。期待《规则》尽快落地,让“戒尺”举得起也落得下,强力推动良性教育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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