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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认识“执行不能”
发布时间:2018年11月05日 10:25:13  来源: 云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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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执行不能”典型案例,根据案例解析“执行难”和“执行不能”之间的区别,强调要理性看待、提前防范“执行不能”,促进全社会消除认识误区、形成正确认知。

  二者不可混为一谈

  “执行难”是指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书等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本身具有履行义务的能力,但由于各种原因无法执行到位的情形。其原因包括:被执行人故意转移、隐匿财产,导致法院查控困难;法院执行手段匮乏、执行措施不力或出现消极执行;有关部门不配合,导致执行工作难以顺利开展等。“执行不能”是指因被执行人丧失履行能力、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者不具备执行条件,虽然法院穷尽所有执行手段,仍然无法执行到位的情形。

  “执行难”和“执行不能”在结果上都是法律文书没有得到及时、全部执行,但本质不同,形成原因不同。两者最大的区别在于,“执行难”是有财产可供执行,但一时无法执行到位;“执行不能”是由于客观原因案件根本无法按照执行依据执行到位,属于客观上无法执行。本质上这类案件属于申请执行人应当自行承担的商业风险、交易风险和法律风险。因此,“执行不能”案件不应纳入“执行难”的范畴。

  理性看待“执行不能”

  从当天公布的5个典型案例和法院执行实际来看,“执行不能”案件大概有如下情形:一是在相当数量的交通事故、人身伤害赔偿等涉民生执行案件中,一些加害人经济条件差,往往除了维持生计的生活必需品之外没有其他财产,无法进一步执行;二是许多法人企业因为经营不善等原因,负债累累,债权人达数十家,其财产仅能满足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其他债权人的债权难以得到实现,完全符合破产条件,但债权人、债务人都不申请破产,形成执行不能、破产不得的“僵尸案件”;三是现存的大量民间借贷案件,因被执行人所在的担保投资公司等资金链断裂,造成偿债不能,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

  这些案件不能得到执行不是人民法院执行不力,而是客观存在无法执行的原因。它们或属于当事人应当承担的市场风险,或属于社会风险。法院不能完全解决风险问题,不应将因市场风险或社会风险导致的执行不能归结于法院执行不力。因此,当事人在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之前,需要进行必要的风险判断和评估,在源头上防止或减少“执行不能”情况的发生。

  提前防范“执行不能”

  对于“执行不能”,当事人应当提前做好以下防范措施:一是当事人在诉前、诉中可以及时向法院申请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财产进行保全,可以大大降低“执行不能”的风险;二是当事人可以提供法院无法查控到的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如到期债权、承包经营权等:三是当事人可以提供被执行人下落,法院将对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向法院申报财产状况的被执行人采取罚款、拘留等处罚措施,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四是当事人也应增强自身法律意识,通过抵押担保等方式降低自身的民事风险,减少“执行不能”出现的可能性。

  “希望通过发布的典型案例,让人民群众了解执行工作面临的客观现实,搞清楚哪些是法院职责所在,哪些是市场风险、社会风险所致,消除认识误区、形成正确认知。”昆明中院执行局副局长刀文兵说。

  熊明

责任编辑:李雨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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