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保高温津贴不停留在“纸上”,实实在在发放到位,根本上还是要从制度上发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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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云网评特约评论员 丁铁
夏至已至,气温逐日攀升,劳动者的“高温权益”话题也随之“热”了起来。高温津贴是劳动者依法享有的权益,理当落实到位。然而,据《工人日报》报道,实践中,有的用人单位对高温作业劳动者依法享有的高温津贴进行“冷处理”,不发放,或用清凉饮品、西瓜、防暑药物等防暑降温“福利”代替。
所谓高温津贴,是指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同时,不少省份也明确了高温津贴的标准。其中,广东、上海、江苏等地的津贴标准为每月300元,河南、海南、云南等地的津贴标准为每天10元。
有规定,有标准,但是高温津贴从“纸上福利”走向“触手可及”却并没有那么顺利。近年来,各地劳动保障部门都会在盛夏来临之际下发通知,强调按时足额发放高温津贴。虽然大部分用人单位会按要求落实到位,却也存在着充耳不闻或是变相应付的问题。其中,尤以用冷饮、防暑药品作为替代品,导致高温津贴名至实不归的现象十分普遍而突出。这实际上混淆了高温津贴这一保障职工健康与劳动权益的必要支出,与防暑降温福利这一用人单位额外提供的福利。
用“冰棍”忽悠劳动者,或许并非用人单位故意为之。“我们会开展夏送清凉活动,在施工场地送绿豆汤、藿香正气水等防暑品。”从报道中某建筑公司工作人员的表述来看,对高温津贴、防暑降温福利傻傻分不清的情况客观存在。劳动保障部门有必要加大政策法规的宣传力度,确保用人单位清楚认识到高温津贴不是可发可不发的“福利”,也不能以其他实物或所谓福利来替代,避免用人单位出现本以为做好事实则连基本劳动权益保障都没有落实到位的问题。
当然,确保高温津贴不停留在“纸上”,实实在在发放到位,根本上还是要从制度上发力。尽管用人单位拒发或变相拒发高温津贴的行为涉嫌构成欠薪,但也要注意到《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只是规定高温津贴“纳入工资总额”,也让某些用人单位有机可乘。有必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法规,明确高温津贴应在劳动者工资中单项列明,不给用人单位留下用“冰棍”忽悠劳动者,或者是拒发、少发高温津贴的操作空间,从而切实维护劳动者高温权益。
此外,尽可能减少用“冰棍”忽悠劳动者的情况,也需要从劳动者这一端发力。要强化政策宣传,让每一位劳动者不仅知权益更知如何依法保障权益的同时,也要畅通举报渠道,简化处置流程,不能让劳动者明知合法权益受损却也只能无奈地说“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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