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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评线】彩云网评:莫让银行卡成犯罪工具
发布时间:2021年07月07日 18:08:02  来源: 云南网
民警破获经济犯罪案现场。云南警方供图

  彩云网评特约评论员 斯涵涵

  近日,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被告人张某彬等6人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审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8个月至1年5个月不等,并处罚金6000元至3000元不等。

  自己没什么钱,银行卡一般闲置不用,如果把银行卡借给他人,就可以获得一笔不小的收入,岂不是“躺赚”?近些年来,不少人尤其是年轻人都觉得出借自己的银行卡是一个不错的“生意”。20多岁的被告人张某彬、郑某涵、董某深、李某俊、张某浩、黄某斌便是如此,以自己的名义办理多张银行卡和U盾并出借给他人,为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

  我国现在实行银行账户实名制,保证个人存款账户的真实性,维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若是正常的金钱往来都可以通过银行卡依规进行,反之则隐藏着见不得光的猫腻或“勾当”。据了解,“客户”将非法所得的资金转账到某跑分平台绑定的张某彬、郑某涵等6人及从他人处收集到的银行卡上,各被告人通过该跑分平台,将资金汇总、拆分并转移到不同银行账户中,以隐匿资金来源,形成资金混同,从而“洗白”这些犯罪所得的资金,为上游犯罪分子提供资金转移帮助。经审计,仅仅在3个多月的时间内,张某彬等6人所提供的银行卡资金流入、流出总额均达到1.28亿余元,数额巨大,触目惊心。

  实际上,被告人张某彬等6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却见利忘法,心存侥幸,仍为他人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刑法修正案(九)》第二百八十七条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显然,张某彬等6人构成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司法部门依法依规对他们分别进行惩处,年纪轻轻的被告人为其罔顾法律的行为付出了严重的代价。当前,信息化社会的金融业快速发展,不少年轻人由于缺乏法律与金融基础知识,容易落入金融骗局,也有不少年轻人像这几名被告一样,抵御不了形形色色的金钱诱惑,有意无意地逾越了法律界限。

  对此,政府部门要严厉打击相关金融犯罪活动,学校、企业等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对年轻人的教育和引导,对其开展金融知识和金融法规的普及教育,助其形成良好的金融素养与法律意识,避免触犯法规,得不偿失。年轻人更要主动学习法律法规,提高风险防范能力与法律水平,培养良好财商,掌握基本的金融常识,不要让自己的银行卡成为他人的犯罪工具,莫让一时的“失足”玷污了宝贵的青春时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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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陈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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