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已于17日下发通知,依据《食品卫生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决定联合开展学校食品卫生安全专项整治行动,以切实加强学校食品、饮用水卫生安全,确保广大师生身心健康。对排查整治不力,整改措施不落实的地方和学校,要予以通报批评。(10月18日中新网)
看了这个报道,笔者认为,我国的学校食品安全几年来联合整治印象中还是第一次,实在是太少了,而且只“通报批评”的问责也太轻。
众所周之,近年来,爆发学生集体食物中毒事件的报道屡见报端,几乎各地都有所发生,而且有些学校是一再发生,不能不令人深思。食品安全,人命关天。可是学校的食品卫生安全工作一直是“软肋”。不少学校食堂存在无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无健康体检证明、食堂后厨工艺流程不合理、环境卫生差等问题。有些地方对学校食堂缺少必要的资金投入,一些偏远落后的乡村小学,食堂设施简陋,食品卫生漏洞百出。有不少学校干脆把食堂承包出去,致使学生食堂成为承包者牟利的工具。还有一些学校食堂不能对餐具严格消毒,存在诸多安全隐患。
事实上,学校是人员高度密集的地方,在校学生少则几百,多则几千,食品卫生工作岂能放松警惕?可多年来,全国对学校的食品卫生安全工作联合整治太少,以至于成为“软肋”,其原因与我国的《食品卫生法》没有相应的“学校食品卫生安全”有关。虽然该法第四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都必须遵守本法。但在该法的实施过程中,大家关注的只是社会上众多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单位,以至于使近年来迅速发展起来的学校食堂的食品卫生及其监管成了被执法部门遗忘的角落。致使不少地方的领导和执法部门对学校食品安全的重要性和出现问题应该承担的责任缺乏足够的认识。比如这次教育部、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下发的通知中,对排查整治不力,整改措施不落实的地方和学校,只予以通报批评,实在问责太轻,连皮毛都伤及不到,难道非要等中毒危害生命后才重责?
因此,希望我国对学校的食品卫生安全工作联合整治及问责工作应该常规化、制度化。
作者:李六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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