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搜索
高级搜索
当前位置: 评论-->科教评论
教育局印发生死状是代谁受过

http://www.yunnan.cn  发布时间 2008-10-17 16:04:05 星期五    来源: 云南网         
订阅《春城手机报》:综合版发送CCZH到10658000(5元/月) 娱乐版发送CCYL到10658000(3元/月)

大河网2008年10月15日刊出《河南原阳要求学生家长签安全协议被指立生死状》的标题新闻。此新闻一经刊出就引来一片热议。

大多数家长认为《协议书》内容“偏心眼儿”,部分家长将之视为“生死状”而拒签。普遍的观点认为这是学校在逃避责任。而法律界则认为这样的协议书涉嫌违法,不具备法律效力,有悖于法律精神和道德准则。显然当地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也意识到该协议书存在问题,随后表示签订协议书的目的只是为了宣传,希望社会各界共同来关注学校的安全问题,签不签都没有什么影响。

作出这样的表述我相信也是出于无奈。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本打算通过一纸协议能明确责任界限,健全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一体化网络。然而在操作过程中没有咨询相关的法律专家和法制办的意见,才引出如此轩然大波。面对舆论的一边倒,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只好找个借口推脱了。

一个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为何要出台这么一个出力不讨好的协议!难道是当地教育行政部门闲得无聊!显然不是,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本来的职责是做好教育系统分内的事情,之所以会越俎代庖来规范学校、家庭、社会之间的法律关系实属无奈!按理说在法制社会,成员之间的法律关系的规范工作应该由相关的法律部门来完成,教育部门不能插手。可问题是到目前为止就没有一部专门的针对学校安全的法律。因此才出现教育部2002年出台《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各省教育部门出台的实施细则的无奈之举。在这样大的背景下河南原阳出现要求学生家长签安全协议也就不难理解了。

依据现有的法律,在处理学生学校事故官司的时候只能依据《民法》。而学生学校事故官司本身比较复杂,与一般的民事纠纷有很大不同。根据相关法律我国民法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则的总称,主体的平等性是其民事法律关系中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基础,是适用民法调整社会关系的前提。而在处理学校学生事故的官司中,由于中小学生不是完全民事责任人,家长是其法定监护人,同时学校对学生负有监护责任,学校和家庭责任划分不明确,造成学生学校事故处理起来比较棘手,完全按照民法来调整显然比较困难。近年来随着法律知识的普及和学生家长维权意识的提高,学校稍有不慎就可能成为被告。在这些官司中由于双方责任的模糊,现实中学校往往需要承担无限的责任。教育部门为了自保才会出现禁止组织春游,才会禁做广播操等与教学原则相背的因噎废食之举。河南原阳教育主管部门试图通过《协议》的方式来规范类似的行为虽然不合法,但是具有一定的合理性。舆论不必急于一边倒。

其实学校在学生安全方面确实富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但是这个责任必须要由法律部门来规范,不是任何人说了算。越俎代庖显然是代人受过,请公众放过河南原阳,呼吁校园立法的出台。

    作者:赵显辉

    编者按 家长维权意识的增强是一种进步的表现。学校出此下策也属无奈。此类纠纷不断增多。法律也不可能涵盖所有的内容。国外的做法是否可以作一些借鉴呢?在美日等国,学生的安全与学校无关,甚至于与家长无关,通常与保险公司签约。日本的小学生拉练,家长从不过问,中国的小学生如果参加类似活动,家长一定高度紧张。当然,安全教育应该被提到一个高度,震后的很多学校已开始这样做。成长必须要让学生参与对自己的行为负责。防患于未然是必要的,职责明确也是必要的。

责任编辑: 方民



打印 收藏 关闭 进入社区 首页

本文相关文章:

版权声明:

①云南日报报业集团授权云南网,在互联网上使用、发布、交流集团10报4刊的新闻信息。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云南日报报业集团任何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云南网”或“来源:云南网-云南””。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凡本网注明“来源:云南网”的作品,系由本网自行采编,版权属云南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云南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联系方式: 0871-4156534

附:云南日报报业集团10报4刊:云南日报 春城晚报 云南经济日报 影响力 滇池晨报 云南法制报 大众消费报 文摘周刊 东陆时报 社会主义论坛 车与人 民族时报 云南科技报 大观周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