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0日,昆明市通过了《昆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规定醉酒者和精神病患者乘车应有人陪护,否则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有权拒绝服务。舆论对此褒贬不一,但基本是偏向一边,认为条例不当,指责之声不绝于耳。 反对条例的基本观点可说是“大处着眼”,“高瞻远瞩”,呼吁保护弱势群体,维护社会和谐,勇担政府责任等等。
对此,笔者并不以为然。当然并非不认可“大处着眼”的好处,而觉得我们首先要从“小处着手”,把人身安全放在第一位。所以,从保护醉酒者、精神障碍者、司机、行人的安全角度来看,这条规定是值得认可的,并非一无是处。
公路驾驶是具有一定风险的。我们知道一些机场禁止醉酒者与精神障碍者登机的,这是对全体乘客与飞机安全负责,人们也并无异议,出租车也同样,公路上行驶,不同于路上行走,驾驶员也要为醉酒乘客、路上行人、自身安全负责。
醉酒、精神障碍乘客闹事妨碍安全驾驶,殴打司机的新闻也时有报道,这并不是说他们都是捣乱分子,而是在失去清醒头脑,缺乏判断能力的同时,很容易做出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对路上行人、其他车辆造成不必要的伤害。醉酒之时肆无忌惮,酒醒之后又懊悔不已。如果有人陪送,既不影响司机驾驶,又可照顾醉者、患者,完全可以杜绝这些意外的发生。
从一些醉酒闹事的案例来看,醉者一般为“单独行动”,或是众醉鬼“集体作战”,在有人陪同照顾的情况下,他们何以为乱呢?还有醉者夜宿街头的事情,并非都是因为打不到车的缘故吧,究其原因不过是因为酒局一散,各奔东西,醉者无人照管,任其漫游,纵使想去打车,也失去意识,混混沌沌的情况下,才做起了“天为被、地为床”的糊涂事,伤了身体。
如果人人尽知条例,那么醉酒者的安全反而可以得到保障,首先同席未醉之人,可以护送其回家;其次,万一醉者多、醒者少的情况下,可以通知家人、朋友来接;最重要的是提醒好酒之人,在外少喝些酒,非要抱着一醉到底的心态时,宴前一定要做好顺利归家的安排。
作者:高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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