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有直播的权利,消费者也有不愿“被直播”的权利,当两者产生冲突时,前者理应为后者让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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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云网评特约评论员 陈长
吃饭被直播、理发被直播、健身被直播,甚至走在路上都可能被镜头对准,成为短视频素材……据媒体报道,随着全民直播风潮兴起,一些商家、自媒体博主等借助短视频平台,在未征得被拍摄者同意的情况下进行直播、拍摄。
作为一种新的营销手段,商家通过直播能提升知名度,引导流量至线下门店,也能在直播间与消费者互动,提供更具个性化的体验和服务。然而,有的商家把顾客当成直播的“气氛组”“工具人”,被直播者暴露在众目睽睽之下而毫不知情。比如,有的餐厅为了店铺宣传,顾客的各种微表情和动作都清晰展示在镜头里;有的理发店直播画面里,头发涂满白色药水、裹着塑料膜的顾客正在等待烫染,顾客的面容和举止清晰可见;甚至有游客表示,自己在海南三亚身穿泳装冲浪时被商家拍进直播间……“镜头侵犯”已经到了无孔不入的地步。如此任性直播显然有悖伦理与道德,更涉嫌侵犯公民的肖像权、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等合法权益,给公众人身财产安全带来风险。
尽管这种“被直播”早已怨声载道,但不少商家依然我行我素。一方面,随着线上线下消费场景加速融合,部分商家苦于内容生产能力不足,做不出有特色、有创意的短视频,便将顾客异化为免费“群演”,增加人们对商品服务的信任感,以此扩大影响、招揽生意。另一方面,大部分人都是在无意识的情况下“被直播”,就算是发现自己“被直播”,只要没造成严重影响,通常也不会去“计较”,而即便有人想维权,当面对取证困难、争执不休,大多也会半路放弃。因此,一些商家变本加厉、肆无忌惮,甚至狡辩“公共场所直播并不侵犯隐私”“又不是明星哪有什么肖像权”,以此混淆公众视听,这不是诚信经营该有的样子。
消费者不是商家的“群演”,直播不能没有边界。无论商家还是主播,都应自觉守住法律底线,维护公共秩序。比如,直播前应该主动告知入镜者直播内容、直播目的和发布平台等信息,在征得对方的同意后方能直播;直播时应设置明显的标识、划定直播区域来提醒周边人群等等。商家有直播的权利,消费者也有不愿“被直播”的权利,当两者产生冲突时,前者理应为后者让路。此外,作为直播内容的发布者和传播者,网络平台应引导商家遵守法律法规,并加强对直播内容的审核和管理,对直播偷拍等违法行为应及时采取删除、下架、封禁账号等措施处理,不让直播变乱播。
越是随意直播他人的行为泛滥,公众越要增强防范意识。一旦发现被侵权应及时制止,并积极维权。此前,江苏高院就顾客吃火锅意外入镜直播间案作出判决,认定经营者未获得顾客同意,将其肖像暴露在直播中,构成了对顾客肖像权的侵犯。经营者需向顾客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500元。如果人人都敢于向“被直播”说不,任性直播自然就没了生存空间,这也就保护了更多人的合法权益。此外,相关部门也应加大监管力度,对违法直播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并畅通维权通道,降低维权成本,给维权者“撑腰”,形成全社会共同监督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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