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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云网评】惩治高空抛物 保障“头顶安全”
发布时间:2019年11月15日 18:11:38  来源: 云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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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不仅威胁市民人身安全,还污染生态环境、危害公共秩序,必须得到治理。徐骏 作(新华社发)

  彩云网评特约评论员 斯涵涵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为有效预防和依法惩治高空抛物、坠物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提出16条具体措施。其中故意高空抛物可按故意杀人罪论处,引发舆论强烈关注。

  随着城市建设的飞速发展,高楼大厦越来越多,但高空坠物却防不胜防。全国每年都有上百起高空坠物伤人案件。严重影响公共安全。人们称之为“悬在半空的痛”。

  《民法通则》早有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所有人或是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但由于在日常监管、事故责任认定、法律处置等层面,缺乏严密的体系性规定。比如在楼宇设计、建筑质量、物业管理、房屋主人或租赁方等责任划分存在模糊地带,而确定肇事对象、确定赔偿方案、申请财产保全、赔偿执行到位等诸多环节中,受害人难以获得完全的法律保障,特别是高空抛物多以过失、不道德定性,忽略了一些人的主观恶意,违法成本较低,致使以往肇事“物”或肇事者在日复一日的侥幸中,忘却、冷漠乃至习惯成自然。高空抛物屡禁不止,屡屡“砸”落民众的安全感,给人们带来无妄之灾。

  此次最高法明确指出,针对近年来不断发生的高空抛物、坠物事件,对于多次实施的、经劝阻仍继续实施的、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又实施的、在人员密集场所实施的等情节严重的情形,应当从重处罚,一般不得适用缓刑。对于故意高空抛物的,根据具体情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简言之,若有人再敢无视法规与他人性命,随意高空抛物,有可能以故意杀人罪论处,接受法律的严厉处罚,最高法对“悬在城市上空的痛”给出了一个明确的“说法”与“管法”。

  《意见》强调,要明确区分高空抛物和高空坠物,二者在责任人主观方面、社会危害性方面有很大不同,在刑事定罪和民事追责方面也要予以区分。既严厉打击高空抛物,也细化高空坠物追责,将预防和惩治相结合,加强源头治理,完善和规范司法环节,不断探索出台防治高空抛物、坠物的管理办法,消弭法治漏洞,切实发挥人民法院在诉源治理中的参与、推动、规范和保障作用。

  《意见》还要求,人民法院要将预防和惩治高空抛物、坠物行为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的重要任务,受到民众的一致肯定。法律具有规范性、强制性、指导性。紧跟时代发展,回应民生诉求,充分发挥刑罚的威慑功能,把高空抛物、坠物纳入法制铁笼,强化执行力度,保障城市文明和公共安全,《意见》的出台及实施,值得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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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陈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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