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彩云网评特约评论员 吕海峰
2018年11月7日,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关上法庭开出昆明市第一份《离婚冷静期协议》,这是深化家事审判方式改革的一次突破。(1月18日《昆明日报》)
常言说得好,“宁拆十座庙,不毁一桩婚”。对于我们每个人来说,婚姻都是人生中的大事。夫妻双方能够白头偕老、相濡以沫,共同度过幸福人生,既是我们美好的期待,也是一个彼此完美的结局。为此,这次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关上法庭开出昆明市第一份《离婚冷静期协议》,按道理而言,应该值得肯定。然而,笔者认为,即使如此,离婚冷静期协议的司法实践还需慎之又慎。
当然,开出“离婚冷静期协议”的积极意义是非常明显的。一方面,有一些年轻人将婚姻视为儿戏,冲动离婚情况屡见报端,一份“离婚冷静期协议”的开出,可以有效防止这类问题的进一步恶化,推动当事人向着好的方向转变,尤其对于冷却双方情绪具有着重要作用;另一方面,一个家庭是组成社会的一个细胞,家庭是否健康和谐,关乎社会是否健康和谐。“离婚冷静期”给原告、被告双方都留出一定的冷静期限,以修复婚姻危机。
然而,需要我们注意的是,“离婚冷静期协议”也应当有不适用情况,如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因家庭暴力、吸毒等起诉离婚的案件。这些情况下,法院的法官一旦开出“离婚冷静期协议”,只会拖延时间,并加重当事人的痛苦和煎熬。
为此,笔者建议,法官在选择使用“离婚冷静期协议”时,务必经过双方当事人的切实同意,以及搞清适用对象,并加强对“冲动型”离婚和感情“彻底破裂型离婚”的甄别,尤其对于存在严重家暴现象的家庭,更是不能简单地开出“离婚冷静期协议”,以防止催生悲剧的可能,而这也就需要相关工作人员要做好细致的调查工作,通过不断地积累经验,做到正确使用“离婚冷静期协议”。退一步讲,即使必须使用“离婚冷静期协议”,法官也应该对涉及到的财产分割、子女归属等等问题,提前有所安排,以有效避免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冷静期内用什么“小动作”来损害对方的利益。
总之,面对一些离婚诉讼案件,“冷静期协议”这个办法并不是万能的,相关法官在使用过程中还需谨慎对待,尤其要防止“一刀切”和“粗枝大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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