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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云网评特约评论员 刘剑飞
近日,云南省纪委省监委召开失实检举控告澄清会,对群众举报反映普洱市相关领导有关问题的调查结果进行通报,并对相关问题当场予以澄清。
幸亏纪检监察部门及时作出澄清,不然将会给被举报人造成严重困扰。虽然被举报人得以正名,但是对于这种无中生有的举报却不能止于澄清,还应该采取更加积极和深刻的措施,建立严格的追究机制,对诬告行为进行惩处。这不仅是对干部的一种保护,也是对举报行为的规范,对政治生态和社会风气的修正。
对党员干部进行监督举报是群众的权利。但是举报必须属实,不能信口开河,即便不能提供完整的证据,至少应该有据可查,这样不仅可以让举报具有可信度,也方便纪检监察部门快速调查,有助于反腐倡廉建设。可是在现实中,却总有一些人的举报并非如此,或者无中生有,或者夸大其词,这些举报是对监督权利的滥用,不仅对干部声誉造成一定影响,也严重浪费行政资源。导致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一是一些人抱着“恶作剧”的心态,将举报作为一种消遣,编造、杜撰一些腐败行为,对党员干部实施诬告。二是一些人出于报复心理,借助举报对党员干部实施诬陷打击,从而达到不可告人的目的。此次举报中,举报人自称与刘勇并不认识,这样的情形下却无中生有地进行举报,不能不让人质疑其动机。
党员干部在工作中不可避免地可能触及某些人的利益,尤其是领导干部,可能会得罪一些人,遭到一些人的嫉妒、排挤和记恨,这就可能导致举报发生。对于这种情况,一方面,领导干部应该相信组织,坚信身正不怕影子斜,积极配合调查,不能因为举报而乱了工作。另一方面,相关方面在处置举报、作出澄清的同时,也要对举报进行分类,尤其是实名举报应该考虑到举报背后的动机,采取措施,加强对诬告式举报的预防和惩处,对于一些捏造诬陷的举报,及时追究,严肃处理。
举报可以,诬告不行。有权利,有惩罚,这样的制度才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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