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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快递柜“毛病” 监管不能缺位
发布时间:2019年10月15日 14:16:54  来源: 云南网-春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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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治理快递柜“毛病” 监管不能缺位

  快递柜原本就是作为一种解决“快递最后一公里”利器而出现的,此种背景下,反而出现大量“毛病”,显然违背了使用快递柜的初心。

  近日,据网友反映,丰巢快递柜在取件时出现需要支付一元赞赏的提示,网友质疑,丰巢快递柜存在诱导性消费行为。还有网友称自己的快递仅保管了7小时,取件时必须支付一元才可取,根本就是在抢钱。十一起,快递柜新规实施,快递柜诱导“打赏”一事日前则引发热议。记者近日在多个小区探访发现,快递柜的服务并未因新规实施有所提升,其存在的并不只是诱导“打赏”这一问题,强制付费、快递员不告而放、开柜即判断签收等问题,备受消费者诟病。(10月13日《北京青年报》)

  诱惑打赏、强制付费、快递员不告而放……这些快递柜使用领域的种种“毛病”,尽管是早就存在的旧疾、顽症,但在今年十一快递柜新规——《智能快件箱寄递服务管理办法》已正式实施背景下,这些故态依旧的快递柜“毛病”,无疑仍显得十分“扎眼”,不能不让人备感添堵。

  如《智能快件箱寄递服务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智能快件箱运营企业应当合理设置快件保管期限,保管期限内不得向收件人收费”。而像“快递仅保管了7小时”这样的“快件保管期限”设置显然算不上合理,要知道,按照现行每日8小时工时制,上班族的工作时间一般至少也是8小时,这意味着,按“7小时快件保管期限”,正常下班之后从快递柜取件,都得额外支付取件费,实际上已涉嫌违反上述《办法》规定。

  至于“快递员不告而放”做法,同样与《智能快件箱寄递服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相抵触。如《办法》明确要求,“智能快件箱使用企业使用智能快件箱投递快件,应当征得收件人同意;收件人不同意使用智能快件箱投递快件的,智能快件箱使用企业应当按照快递服务合同约定的名址提供投递服务”。而进一步依据《消法》,从消费者权利角度,“快递员不告而放”事实上也明显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

  当然,如果仅从快递企业角度,“诱惑打赏、不告而放”等“毛病”的普遍存在,或许确实存在某种不得已、无奈成分,这正像有快递员所言,“没有时间打电话”“现在件多忙不过来,打电话也经常不接”。但这种“忙不过来”的说辞,显然并不能成为侵犯消费者权利、无视消费者体验的理由。要知道,在快递业发展过程中,快递柜原本就是作为一种解决“快递最后一公里”而出现的利器,其目的,也是为了充分维护和改善消费者权利和体验。这种背景下,快递柜的使用,反而出现大量新的“毛病”,显然违背了使用快递柜的初心。

  而在《智能快件箱寄递服务管理办法》已正式实施的语境下,这些快递柜“毛病”的大量存在,不仅有损消费者权益,事实上也是对《办法》权威的一种挑战和藐视,所谓“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因此,对这些快递柜“毛病”,不仅消费者要敢于主动维权,相关政府市场监管部门也不能缺位,必须积极介入。有道是“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强化相关监管执法力度,严格依法查出纠正这些“毛病”,不仅替消费者维权撑腰,也有效捍卫相关法规的权威、生命力和公信力。(张贵峰)

责任编辑:张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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