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9日,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平阳县人民法院召开新闻通报会。
彩云网评特约评论员 雷钟哲
近日,全国首例具备个人破产实质功能和相当程序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顺利办结。浙江温州中级人民法院在通报中称,债务人蔡某由于没有清偿能力,214万余元的债务只需在18个月内按1.5%的比例一次性清偿3.2万余元。
尽管我国目前还没有关于个人破产的法规制度,但经济社会中并不是没有个人破产的诉求以及相关的债务清偿。也许正是这个原因,温州的这个全国“首例”,就不啻具有破冰意义,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励大众创业以及完善法院执行退出机制提供了新的路径,同时,也为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提供了鲜活的司法案例,成为此类案件妥善审理的借鉴。
但凡是投资人,恐怕没有谁不希望资本增值的,然而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投资人投资兴办的企业,保不齐也有入不敷出、资不抵债的情形,乃至破产清算、关门歇业。蔡某投资的企业破产,按股权比例,他需要承担214万余元连带清偿责任,承办法官在调查中发现,蔡某长期患有高血压和肾脏疾病,医疗费用花销很大,加之孩子正读大学,家庭长期入不敷出,确无能力清偿巨额债务。于是,债务豁免等个人破产中独有的制度理念,就成了蔡某取得债权人谅解的一个路径。平阳法院主持召开蔡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债权人会议,蔡某以宣读《无不诚信行为承诺书》的方式郑重承诺再无其他财产,若有不诚信行为,愿意承担法律后果。最后债权人同意为债务人保留必要的生活费和医疗费,自愿放弃对其剩余债务的追偿权,该案得以顺利办结。
温州的这个司法实践,体现了对诚信不幸者的人文关怀,既严格执行温州中院印发的《关于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实施意见(试行)》中规定的程序,又在保障全体债权人公平受偿和完善执行不能案件有序退出机制上发挥助力。更重要的,是对破产制度的先行先试。一旦个人破产制度建立起来,就能够促使自然人破产免责制度的形成,保护“诚实而不慎”的企业家,避免偏袒性清偿、欺诈性转让,避免暴力催债和哄抢财产、抢先执行等现象的发生。
法律有威严的一面,也有温情的一面。法律的最终指向,是彰显人性和秩序,让我们的生活更美好。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时代浪潮中,难免会有诚实而不慎的企业家搏击其中,一旦陷入巨额债务无法自拔,就可能成为“双创”的阴影。从这点出发,温州法院引入管理人制度、债权人会议制度等基本破产制度,由管理人核查债务人财产、家庭状况,引导完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方案,适度进行债务豁免,给他们一次重生机会,就具有极为现实的探索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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