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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云网评特约评论员 渝西锋光
昆明街头出现演员吴京“代言”的男科疾病广告,对此,吴京认为发行该刊物的公司侵犯其肖像权和名誉权,将该公司起诉至法院。北京西城法院最终判决该公司在昆明公开发行报纸上向吴京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吴京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2万元。
偷鸡不成蚀把米,让吴京“被”代言的昆明这家广告刊物发行公司,最终搞得一个得不偿失的结局,于情于理都真是活该。打着擅自利用明星肖像的“小算盘”,一厢情愿为医疗广告吸引“人气”;抱着侥幸心理不会被当事明星方发现——殊不知,擅自用明星肖像吸人气的企图没有得逞,还被当事明星告上法庭。不仅要在公开发行报纸上赔礼道歉,让公司声名扫地;还要付出12万元“真金白银”,为违法广告发行买单。
吴京作为公众人物,在此次事件中作出了依法维权的正确示范。在发现吴京的肖像被擅自用于广告后,吴京方面没有因为事小、经济效益不是很高选择忽视或放弃维权,而是及时采取行动。在收集肖像被用于广告、核实广告涉嫌使用夸张广告语、确定该广告商业目的明显之后,依照法定程序将涉事公司起诉到法院,并依法提出诉讼请求……从报道中透露出来的细节可以看出,吴京方面保持有礼、有利、有节,起到了依法维权办事的良好示范作用。
之所以要说吴京这次“代言广告”——相当于身体力行方式,为公民依法维权法治普及打了一次公益广告——打得好,好就好在通过媒体对维权的全程报道,或能对社会公众产生三个方面的积极导向:
其一,是消除公众与公众人物之间的某些认知误会。近年来不断曝出明星、演员、知名主持人等公众人物“被”广告代言,误导公众消费的现象,无形中影响公众人物形象、降低了社会对公众人物的信任度。通过吴京与《云南男人》广告刊物之间的官司情况可以看出,其实不少公众人物也是“被”广告代言的受害者。
其二,是提醒社会公众增强不良广告辨识能力,少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无论是衣食住行、还是保健医疗等方面的消费行为,都要尽可能地保持消费理智、而不能盲目听信广告。尤其是对动辄以大牌明星肖像、视频“助阵”,广告语言夸张得玄乎离谱、食效药效吹得超出起码常识的广告,更要多个心眼、谨慎消费,毕竟说不定广告中的明星,都是像吴京这样“被”来的唬人道具。
其三,是要像吴京这样做个“真男人”,勇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树立法治意识、崇尚法治理念,无论是普通人家的油盐酱醋,还是明星公众人物的肖像官司,只要勤于学法厘清法理边界、勇于向法寻求公平正义、善于依法维护自身权利,人人都能成为法治社会的维护者与受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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