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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除举报人的后顾之忧
发布时间:2019年09月17日 10:21:56  来源: 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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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消除举报人的后顾之忧

  群众举报是社会监督的一种重要手段,但谁也没有想到被举报者如此胆大妄为,背后的黑手如此明目张胆,在举报10分钟后便打来威胁电话,如此操作让人不寒而栗。

  近日,山东一问政电视节目的记者,在采访过程中发现,平度市田庄镇有一个露天采坑在非法作业。于是,记者向当地安监部门进行举报。事后有关方面证实,非法生产者所在地的镇应急办主任于某,很快就将举报人的信息泄露给了涉事矿所在地的村支书秦承某,而秦承某又将消息透露给了自己的亲兄弟、矿主秦新某。这一过程,前后不过10分钟时间,“威胁电话”就打给了记者。目前,涉事三人均被警方控制,警方和纪委已经共同介入调查。

  举报是纠正不正之风、匡扶社会正义的重要途径,举报权也是我国公民依法享有的民主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公民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也明确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可以说,从国家根本大法到公务员行为规范,都明确了对举报的鼓励和对举报人的保护,目的也是提高举报人的积极性,营造出一个良性的社会监督氛围。

  一切都应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相信平度涉事三人受处理,很快就会有下文。而透过这件事,可以看到当地基层政治生态的污浊——本来负有安全监督职责的应急办主任却成了违法企业的保护伞,本来作为农村基层党组织带头人的村支书却成了家族利益的代言人。也正是因为存在种种利益勾连,致使举报人的信息畅通无阻地转到了被举报人手里。同时,也说明当地对群众举报缺乏相应的保护,制度上的举报人保密环节形同虚设。虽然这只是个案,但揭示出了一些举报人信息泄露的共同特征,即保密制度有漏洞、管理部门有“内鬼”。如果漏洞不堵上,“内鬼”不驱除,群众对举报必然心存顾虑,监督的效果必然大打折扣。

  从过往实践来看,法律政策方面对保护举报人非常重视,但现实中仍存在不少保护不力的情况。要消除群众不敢举报的后顾之忧,迫切需要建立让群众放心的举报制度,确保无“风”可透、无“信”可传。这一方面需要扎紧举报人保护制度篱笆,制定严密的投诉举报保密工作机制,严格规定相关工作人员的主体责任,确保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不泄露;另一方面也需要优化政治生态,建立健康的政商关系,把保护伞挖出来,把“内鬼”清出去,把利益链彻底斩断,让举报和监督回归正常。一句话,只有消除举报人的后顾之忧,社会监督才会有力有效。否则,群众只能忍气吞声。

  常言道:“为众人抱薪者,不可使其冻毙于风雪。”作为推动社会健康运转的重要倒逼力量,举报必须得到支持,举报人也必须得到保护,而不是陷入诚惶诚恐、畏首畏尾的境地。(丁建庭)

责任编辑:张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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