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云网评特约评论员 刘剑飞
7月22日,昆明官渡区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刑讯逼供案,涉案人是官渡公安分局官渡派出所原代所长唐蕾。2018年11月,官渡派出所在抓获涉嫌抢劫的团伙成员胡某后,时任派出所代所长的唐蕾,仅因嫌疑人额头上绣有“天眼”纹身,便认为其涉嫌帮派。后胡某否认,却被唐蕾用警用橡胶棍殴打双腿,导致轻伤二级。
案件的离奇让人质疑。仅因为嫌疑人额头文有“天眼”文身,民警就对其大打出手,实施刑讯逼供,这种行为不仅严重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也侵害了嫌疑人权利,违背了法治精神和社会文明。
我国多条法规明确规定禁止刑讯逼供,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仍然经常发生,导致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一方面是因为一些人在审讯过程中,急于求成,立功心切,追求政绩,导致不择手段。另一方面是一些执法者法制意识淡漠,法制素养缺失,缺乏对法制的敬畏,知法犯法,意图采取暴力手段获得证据。殊不知,这种依靠刑讯逼供获得的证据,不仅真实性存疑,也违反了相关规定。
本次事件就是这样。发现“天眼”纹身,将其作为重点审讯对象,进行深入挖掘和调查讯问,并无不可,也是执法敏感性的体现,是负责任的做法,可是,调查和审讯却建立在刑讯逼供的基础上,缺乏对嫌疑人基本的尊重,将违法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正常诉求抛诸脑后。笔者认为,类似的审讯需要注重方法和技巧,可以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采取措施进行审讯,通过多种教育、感化等多种合法手段,让犯罪嫌疑人主动交代违法犯罪行为,这样才符合法制要求,怎能刑讯逼供,屈打成招?
刑讯逼供是封建司法特权的产物,与现代法治文明和法制精神格格不入,必须加以预防和遏制。一方面,提升审讯人员法制意识和文明素养,增强审讯技能,确保审讯的合法性和文明性;建立预防机制,从制度上和机制上消灭滋生刑讯逼供的土壤和环境。严格落实审讯规定,严格审讯程序,建立监控机制,实施审讯全程监控制度化,对讯问过程实行全程录音、录像,确保审讯程序合法,过程透明,防止办案人员刑讯逼供。确保口供真实,经得起法律检验。
另一方面,实施刑讯逼供举证责任倒置制度。具体而言,就是明确刑讯逼供获取的有关供述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消除刑讯逼供的动机。面对刑讯逼供的指控,明确办案人员应当承担的举证责任,以证明自己审讯合法。以此倒逼办案人员主动接受监督,遏制刑讯逼供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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