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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交警的”也得服从交警“管”
2018-05-04 10:36:44   来源:云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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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多家媒体报道,近日,在河北邢台市泉南大街和公园东街交叉口,交通协警拦住了一辆黑色奥迪轿车,告诉车主当日限行尾号5和0,请车主出示驾驶证和行车本接受处理。该车主却说:“我是市政府办公室的,我就是管交警的,我急着去派出所办事。”事后,邢台市政府已按程序对该驾驶员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该驾驶员是否就是“管交警的”尚不得知,但据悉“耍官威”的驾驶员着实是邢台市政府办公室的一名科级干部。然而在路面严格执法的交协警眼里,是只有法规而没有官员的,即便“管交警的”局长真在此,唯一的选择也只能是守法,只有服从交警的依法执法,方能保障道路和驾驶人员的安全。

  况且,主城区对机动车实行尾号单双号限行,政策的制定和推出者恰恰是市政府,而作为市政府办公室干部,自然要率先垂范,一时疏忽违反了限行规定,不仅应虚心接受交警的批评和处罚,还应为有这样严格执法的交协警点赞才是。这位科级干部身上折射出的思维惯性引人思考。

  一是“管什么就可以不服从什么”思维,市政府办公室的科级干部,能“管”到基层交警部门,更能“曲线管住”在路面执勤的交协警。群众违反限行政策,交协警处罚是理所当然,然而当查处落到自己头上,思维马上就会逆转,把自己摆在对方的上级位置,把对方的一视同仁看成是对自己的故意冒犯——正是在这种“管什么就可以不服从什么”的思维支配下,即便明知自己闯了限,依然不认交警的按规处罚,这种只看到双方级别、权力而无视法律存在的官僚思维,在现实中不少官员身上都存在,而这其实也是导致诸多不公的深层次原因。

  二是“自己制定的规章不能约束自己”的思维,市政府推出了限行政策,有群众违反,执勤交协警如果不严格执行且被发现,势必要被追究执行落实不力的责任。可当市政府人员的车辆违反限行,则更希望交警等执法部门“睁只眼闭只眼”——这种“自己制定规章不能约束自己”的思维与心态,也并非个例,它不仅折射出一种“权力自肥”,甚至还以“法律的名义”让“权力自肥”行为实现“合法化”。

  “管交警的”也要服从“交警管”,任何权力都要服从法律,这是现代法治社会应形成的基本共识。有专家曾说过,法治社会最需要教育的是官员而不是群众,推动法治进步最需要的是规范权力而不是禁锢权利。尽管在交警协警面前“耍官威”只是小事件,涉事的科级干部也受到了相应处分,但长期遗留下来的“官本位”思维却并没有随着时代发展和法制的健全完善而彻底消除,只有“管交警的”甚至“管干部的”都能和人民群众一道自觉遵守各种制度规章,法规面前没有“特殊群体”,执法者才更有尊严,制度法规才不会被权力随意“挑衅”。

朱永华(工人日报)

责任编辑: 李雨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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