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云网评特约评论员 刘勋
云南省旅游发展委员会披露,去年4月15日云南严厉整治旅游市场秩序以来,迄今共查处旅游行业商业贿赂行为43起,依法逮捕了2件购物店向旅行社商业贿赂案共5名犯罪嫌疑人。(中青在线 4月16日)
云南司法机关办理的这2件商业贿赂案,揭开低价旅游团的生财之道——即旅行社以违背市场规律的价格招徕游客组团,然后安排游客参加各类购物活动,再从商家处收受回扣或其他好处。有些低价旅游团从游客踏上行程就开始大肆宣传某种商品如何物美价廉,尤其是喜欢推销那些价格昂贵、真假难辨的玉石,有些导游与导购“亲密合作”采取威逼利诱等各种手段让游客购物。这类低价旅游团不仅严重扰乱旅游市场秩序,更触犯了法律红线,已不仅仅是“乱像”这么简单。
所谓商业贿赂,在刑法中对应的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刑法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刑法还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从刑法的规定不难看出来,商业贿赂犯罪轻则失去几年自由,重则在失去自由的同时经济上也要被处罚,最严重的甚至可以被没收财产,可谓“身败名裂”。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受贿五千元就可以追诉。对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贿,个人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单位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可以说这样的追诉标准起点比较低,刑法打击此类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非常严厉,旅游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都要警醒,知晓法律底线,对法律心存敬畏,而不得以各种理由作为以身试法的借口,更不能抱侥幸心理。
长期以来,对旅游服务机构或从业者以涉嫌犯罪的方式来盈利,往往止于以民事纠纷的方式来处理,停留于行政处罚层次,这也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体现,造成低价旅游团大行其道、见怪不怪的局面,一些只触及皮毛的“处罚”根本无法撼动低价旅游团的生存根基。严格依照刑法规定,及时对涉嫌犯罪的旅游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立案侦查,让这些非法经营者得不偿失,彻底斩断其利益链,违法的低价旅游团自然就会土崩瓦解,法律威慑力才能得以彰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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