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日前公布了《昆明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并将于4月27日进行听证。
在我看来,该《办法》的最大亮点是明确了生活垃圾也将实行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并有相关惩戒措施,有望解决长期以来生活垃圾即使有市民积极分类,也被混装在垃圾车上运走的尴尬难题。
该《办法》还明确在实行物业管理的区域,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责任人,业主、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时,应当约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要求和物业服务企业对垃圾分类投放的管理方式。管理责任人应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工作进行宣传、指导,对不符合分类投放要求的行为予以劝告、制止;及时制止翻拣、混合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的行为。但问题是,靠约定就能够规范垃圾分类投放行为吗?管理责任人如果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工作投入了很多时间和精力,自然应有相应的报酬,这又应当由谁埋单呢?
还有,制止翻拣生活垃圾的行为无疑会影响拾荒者的生活。而拾荒者拣走可以利用的垃圾,本来也是一种有中国特色的垃圾分类方式。日本的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之所以能顺利运行,原因之一是垃圾分类和收集工作多在家庭和单位进行,城市里已没有拾荒者这一职业。昆明如何避免拾荒者把已分类的可用垃圾取走的现象,是一个值得探讨的复杂课题。
尽管如此,该《办法》迈出了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由虚变实的一大步,期待深入听证后加以完善。
易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