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潇湘晨报》报道,家住湖南汨罗的村民任先生发现家里靠卖牛和捐赠获得的6000多元突然间成了300多元,银行查询得知是家中14岁的儿子把钱打赏给了直播平台的主播,联系直播平台想要撤回打赏。
《南方都市报》评论:此次“卖牛钱打赏主播”新闻的当事网站在回应媒体时说,“如果有证据显示该账户消费是无行为能力人在无监管的状态下进行,会按照相关法律规定退还全部消费”,焦急的监护人则被告知“等回复”,其实两边收到的回应都属于说了白说。从民法通则到民法总则,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某种法律行为所可能产生的效果,法律都有较为明确的态度,14岁尚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范畴,其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需要“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除非是“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
这样说起来,打赏行为当被认定自始无效,起码是可撤销,毕竟打赏实在称不上“纯获利益”,充其量只是一次虚拟产品、服务的购买付费。网络平台看似颇为严谨的表态里,“无行为能力人在无监管状态下”的相关证据却可能不那么容易获得并且固定。网络账号的注册和使用主体是否成年,在互联网语境里难以简单甄别,更何况未成年人的打赏瞬间需要被证明处在“无监管状态”,也不是件容易的事。
打赏给直播平台主播的那些虚拟的“游艇”和“火箭”,很大一部分还有直播平台在其中参与分成,现在要求直播平台退钱,而不是直接找主播,看重的更多是直播平台对自身社会形象的在乎。也只有从这个角度切入,孩子打赏出去的那一笔不菲的卖牛钱还有撤回和归还的可能性。当然,直播平台能否因此设计面向全体用户的“打赏撤回”功能,并给出一定时间的“反悔期”,或可成为竞争日益激烈的直播江湖另一个博出位的不错噱头也未可知。


